应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错误及分二年抵扣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2016]22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需分两年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借记: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60%部分】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40%部分】
贷记:银行存款等
第二年(即第13个月)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40%部分】
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同样为进项税额的40%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公告2016年第15号)中明确指出,对于2016年5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应按照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的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的抵扣比例为40%。
例如,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其购入原材料并支付货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记:原材料 1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万元
贷记:银行存款 140.4万元
当该批材料全部用于办公楼工程建设项目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记:在建工程 120万元(材料成本)
对于待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相应转出处理。根据材料用途及税法规定,部分进项税可转入待抵扣状态。实际抵扣时,再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转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不再分两年抵扣。此前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固定资产丢失的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需要在会计上进行转出处理。具体会计分录包括:先将丢失的固定资产从原有账目中移出,并在查明原因后,将相关的营业外支出等正确记账。如丢失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那么其进项税应当转出;若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等导致的损失,则无需转出进项税。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报废等情形。当固定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企业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调整预计净残值、将处置收入与账面价值及税费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等。对于非正常损失导致的固定资产处置,还需注意已抵扣进项税的转出问题。如果固定资产为不动产,则需注意其进项税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有任何税务上的疑问或特殊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机构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