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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齐鲁理工学院高职招生简章:单独招生与综合评价招生详解

2024-10-16 14:51:38栏目:商业
TAG: 招生  综合  录取  评价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及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决定在部分专业中实施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为确保招生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纲

本章程适用于齐鲁理工学院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全过程。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文化素养和技能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述

学校全称:齐鲁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3998。

学校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028号,邮编250200。曲阜校区则位于山东省曲阜市有朋路105号,邮编273100。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我校设立了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并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的招生工作。

纪检组则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报考对象及条件

2022年我校的高职(专科)单独考试主要面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社会人员报考应具备高中阶段教育或同等学力。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则主要面向山东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考生必须先完成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报名手续后,才能参加单独或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的具体时间、平台等信息将另行通知。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我校2022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总计划为600人,其中单独招生计划400人,综合评价招生计划200人。

第六章 考试及测试内容

考试时间:我校的单独及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定于2022年3月1日进行,具体考试形式及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考试内容:单独招生采取“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的考试方式,而综合评价招生则采取“综合素质评价+素质测试”的方式进行。两种方式的详细内容和计分方式将另作说明。

第七章 录取原则及方法

录取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录取方法: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包括文化素质考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等),按照专业进行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于未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具体录取规则和最低分数线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八章 报名及缴费方法

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网址为

缴费方式: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手续,具体缴费网址和时间将另行通知。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学校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学校将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包括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具体的退费、资助条件和标准将按照相关文件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章 学生待遇及其他

被我校单独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山东省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以上为我校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及综合评价招生的详细章程内容,供大家参考。被我校录取的单招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学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在校期间享受相同的待遇。学业期间,修满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齐鲁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享受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生待遇。

学校成立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凡属考试、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策。

我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人员选派熟悉相关政策、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在以上人员中,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按规定禁止参与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028号 齐鲁理工学院 招生办

邮政编码:250200

咨询及信访电话:0531-61330555

学校网址:

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和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精神,对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场所进行封闭管制和病毒消杀,对招生考试、录取、评分专家进行体温检测,并全时佩戴口罩,保障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人员及专家的身体健康和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本章程由齐鲁理工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