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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防灾科技学院全新招生章程公布

2024-10-14 16:46:43栏目:商业
TAG: 学校  招生

本文为大家解读的是防灾科技学院2024年的招生章程,涵盖了办学类型、层次、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防灾科技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防灾科技学院。英文名称:Disaster Prevention Institute。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中国地震局。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高等学校,隶属于国家部委。

第五条 防灾科技学院是一所以防灾减灾救灾高等教育为主的高等学府,涵盖多个学科门类,面向全国招生。学校地处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过程。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招生工作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制定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障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因素,统筹考虑各省份的高考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计划包括普通类、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计划等类型。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将综合考虑生源数量、质量、人才需求及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学校的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将通过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途径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预留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主要用于投放到生源数量较多、生源质量较好的地区和录取平行志愿填报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并按照顺序志愿或平行志愿的投档方式进行录取。学校承认各省的加分政策,并在安排专业时也同样认可。

第十五条 对于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进行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则按照相关方案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在录取过程中,若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有特殊规定的省份,学校的专业录取规则将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具体规则可在学校招生网站上查询。

第十八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类进行招生,具体可在招生简章中查询。学校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有一定的要求,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十九条 学校的一些特定专业如地球物理学等,因工作环境原因,建议女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非英语考生需慎重填报。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考生。

第二十一条 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相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如遇网络等问题造成的遗留问题,将和相关省份的招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学校的收费标准将通过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等途径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专业不同而有所差异,请考生和家长留意相关信息。第一章 招生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教育部及河北省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年学费为4600元,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学费为4900元。关于住宿费,每生每年为500元或800元,如遇物价管理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学校将依照新规定执行。专业的分类将按照教育部及河北省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为达到毕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对于符合《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本科学生,学校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构建了全面的学生资助保障体系,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特困补助以及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建议其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通过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银行申请办理相关贷款。

第二十八条 招生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河北省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街465号

邮编:065201

电子邮件:[.cn]

咨询电话:010-XXXX-XXXX(请替换为实际电话号码)

学校网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禁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且不会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学校招生办公室不会预测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与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是否能够录取的预测都不构成正式承诺。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学校以往招生工作规定,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