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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星海音乐学院招生章程全新上线!

2024-10-12 14:23:32栏目:商业
TAG: 招生  学校  录取  专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和邮编

大学城校区: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邮编:510006

沙河校区(乐器工程系、舞蹈学院):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编:5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统考+校考”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管理专业在本科录取批次—普通类本科院校批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1%的本科计划,用于同分点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录取。预留计划的录取将根据各省(区、市)、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及录取进度,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招生计划最终以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生源质量,各院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在招生计划中进行适当调整。计划调整须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2024年的招生校考专业(除艺术管理专业外),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管理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音乐类、舞蹈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为保证招生质量,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无误后方为有效成绩。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复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校考专业录取原则

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艺术与科技、录音艺术、音乐教育、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学,校考专业合格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应子科类省级统考成绩合格,依据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破格录取办法

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艺术与科技、录音艺术、音乐教育、高考招生政策及录取标准

第一章 高考成绩计算方式

第一条 高考文化课成绩按照750分满分计算,专业成绩则以百分制计算,分数计算结果均进行四舍五入并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第二条 音乐类各专业设定基本乐科资格线,考生需达到此线方可参与专业排名及合格名单的划定。

第二章 公共外语教学及报考要求

第三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章 加分及录取政策

第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的政策,均按照各省(区、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体检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学校对考生的录取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机构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通知执行。对于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残障考生,若其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将予以正常录取。

第六条 乐器修造、演唱及舞蹈表演等专业因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特定疾病的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的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新生注册与复查流程

第八条 经我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将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金额

第十条 我校的收费标准依照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的相关通知执行,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均有明确规定。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七章 资助学生政策及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均按照教育部及广东省教育厅、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途径

第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已列出,包括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学校及招生网址等。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具体联系人、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等已详细列出。

第九章 章程的审议与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适用于星海音乐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章 章程的解释与优先级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如本章程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