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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新招生章程公布

2024-10-12 09:02:18栏目:商业
TAG: 招生  工作

黑龙江东方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述

第一条 为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我校特制定本年度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黑龙江东方学院,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具体地址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是一所由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主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并积极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

第四条 学校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持公有民办非营利办学宗旨,致力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结合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五条 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备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以及较高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业期满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对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还将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分别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运作和纪检监督。

第八条 招生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学校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有关文件的归档和年度招生工作的总结。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专业和人数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 录取方式依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确定方式进行。

第十一至第十六条详细说明了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包括投档录取、专业分配、艺术类专业录取、加分降分政策、外语语种要求、男女生比例及体检要求等。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录取通知书的寄出时间、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奖学金和助学金政策、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退费规定、学校官方网站和咨询电话等事项也在本章进行了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进行调整。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工作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以往招生要求、政策相冲突的地方,以本章程为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当年招生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