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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是什么意思(招标公告期限是报名期限吗)

2023-12-13 22:32:33栏目:商业
TAG: 公告  招标  期限  应当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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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期限和公布期限有什么区别

1、两者本质不同申请日是将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到专利局后专利局收文件的日期;公告日通常是专利授权公告的日期,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在授权之前还会公开一次,即初步审查合格后的初始公开。

2、两者所指日期不同公开日是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的日子,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公告日是指专利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的日子。

3、两者针对专利不同公开日是针对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公开日;而公告日是授权公告,自公告之日获得专利权。

二、公告起止日期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公告内容的有效期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三、其质疑或投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权利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工程招标过程的质疑和投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什么叫自“应当知道之日”起呢?就是公告了,读者就应当知道,或者应当去查阅相关网站就知道了;或者根据程序环节,应该知道了。对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了解释,《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不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先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出投诉。而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上述那些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向行政主管部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以上各种“日”的规定,是指日历日。对政府采购不满的质疑和投诉期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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