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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批评的原则包括哪些(教育惩戒原则体现和强调哪些要求)

2024-06-29 00:47:50栏目:商业
TAG: 学生  教育  或者  应当  孔子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学术批评的原则包括哪些,以及教育惩戒原则体现和强调哪些要求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按照党章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在《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中孔子到底想批评冉有什么
  3. 一个高层次的领导是怎么批评下属的
  4. 教育惩戒原则体现和强调哪些要求

按照党章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在《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中孔子到底想批评冉有什么

题主好,你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这个问题很难阐述,野狐愿意详细解答,但你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去慢慢阅读。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孔子的志向是什么?看看下面几则材料,就可以理解孔子的人生理想是什么了。

1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举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运大同篇》孔子)

2颜渊、季路侍。

子曰:“盍各言尔志?”

子路曰:“愿车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

颜渊曰:“愿无伐善,无施劳。”

子路曰:“愿闻子之志。”

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

《论语·公冶长》

3楚王出游,亡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失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之?"

孔子闻之曰:"惜乎其不大也,不曰人遗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也!”《孔子家语.好生》

4“……天下有道,丘不与易也。”(《论语微子》)

孔子的人生志向就是要改变天下无道的现实,建立一个有序的社会,实现大同世界。他出仕为官也好,周游列国也好,聚徒讲学也好,无不是为了实现这一政治理想。孔子志向高远,境界阔大,他虽有拯救天下之志向,但并不标榜自己,没有任何功利心在里面。

再看看《侍坐》中几个弟子的志向各是什么?

1子路:“千乘之国,摄乎大国之间,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

子路勇武果敢、直率鲁莽,精于治军、通晓政事,非常自负。“由也为之”不忘突出自己。

2冉有:“方六七十,如五六十,求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足民。如其礼乐,以俟君子。”

冉有沉稳、谦和又不失自信,擅长政事。“求也为之”还是有个“我”在里面。

3公西华:“非曰能之,愿学焉。宗庙之事,如会同,端章甫,愿为小相焉。”

公西华低调谦逊,善于辞令,长于外交,精通礼仪。“非曰能之,愿学焉。”够谦虚,省掉了主语“赤”,但还是能感觉得到,一个很在意个人功业的“公西华”在里面。

4曾皙:“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

洒脱、淡泊。描绘了一幅盛世蓝图,没有个人的事功包含在里面。

孔子对四个弟子的志向是如何评价的,他对冉有、公西华的言志到底是什么态度?

子路说完自己的志向后,孔子直接来了一个“哂之”,很明显的不满。

冉有、公西华看到子路的无礼和自以为是的态度受到老师的批评,接下来言志,一个比一个谦虚低调。但他们表明理想后,孔子并没有当场打分,而是接着让曽皙来说。

曽皙回答问题前说:“异乎三子者之撰。”他答完问题后,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这就是说,孔子对其他三个人的言志不满意。

曽皙的回答看是答非所问,他不谈自己如何建功立业,如何来做什么,而是他自己希望做一个太平盛世的普通百姓。他描绘了一副太平盛世的图景,这正符合孔子所要的大同世界,曽皙说出了孔子的心里话,赢得了孔子的肯定。这个看起来不是什么理想的理想,才是最大的理想,才是最高的理想。

子路三人所言的事功,孔子并不怀疑他们实现这个理想的能力,但孔子对他们境界不够,功利心太重有所不满。孔子不轻易否定弟子们的言论,让他们自己反省领悟,这正是孔子教育的艺术,也体现了孔子博大的情怀。曾皙问孔子三子的志向如何,孔子也只是回答“亦各言其志也已矣!”并不想作具体点评。曾皙又追问:“夫子何哂由也?”孔子的回答就很隐晦了:明面上只说了子路不知谦让,暗面上指出三子胸怀境界不够,立足邦国,着眼小康,个人功利之心太重。孔子是立足天下,寻求大同,公而无私,没有个人名利色彩。

孔子最赏识颜回,颜回也最懂孔子,在思想上、境界上也最接近孔子。孔子常和弟子谈论志向的问题,对此,颜回回答的是“愿无伐善,无施劳”,自己不夸耀自己的优点和功劳。不谈事功,只说事功之后,面对事功的态度,这个更难,要求的境界更高。这一点,曾皙也似乎达到了,其它三子还停留在事功的成就和荣耀中,孔子自然不会肯定他们。

从不同方面来进一步理解这个问题

“平等真法界,佛不渡众生”。佛是要渡尽天下众生的,为何又说佛不渡众生?熟读《金刚经》就可以明白其中的道理:众生平等,众生都有佛性;佛渡众生,但佛不以渡众生为功,做什么就做,没有一个“我”在其中,这就是佛家所说的没有“我执”。

孔子要实现大同世界,要求得太平盛世,王道乐土,并不惜为此死而后已,但孔子从没有把自己当做救世主,没有个人的功利心在其中,这一点上佛陀、孔子是相同的,这就是圣人的胸怀境界。孔子不肯定不满意三子的言志,答案就在这里。

2019年3月22日下午,意大利众议院,习近平主席同众议长菲科举行会见。临近结束时,菲科突然问:“您当选中国国家主席的时候,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

习近平主席目光沉静充满力量地说:这么大一个国家,责任非常重、工作非常艰巨。我将无我,不负人民。我愿意做到一个“无我”的状态,为中国的发展奉献自己。习主席传统文化功底深厚,他一定理解孔子的圣人情怀和无我精神。

结束语

《侍坐》中孔子赞同曽皙,自然就否定了其他三子的志向。但孔子宽厚,不轻易当面否定弟子,只是让他们自己去感悟,去提高。孔子否定三子的原因:一是格局境界不够;二是过于功利,自我意识太强;三是子路不知礼让。孔子要的是具有圣人情怀,无我境界的弟子。要的是能继承自己衣钵来完成自己使命的弟子,颜回算是这样的弟子,可惜不幸短命,所以孔子哭颜回比哭儿子还伤心。

一个高层次的领导是怎么批评下属的

一个高层次的领导首先是不情绪化,有管控情绪的能力。高层次的领导批评下属会就是论事,目的是促进下属反省自己的错误,也为了警示其他下属。批评下属忌讳人身攻击,有的领导批评下属,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富有攻击性,让下属产生逆反心理,被批评后注意力放不到反省过错上,反到是会把精力放到和领导的对抗上,这样的领导,其批评工作可以说是非常失败的。还有的领导,因为下属某件事没有做好,就习惯性地对下属全盘否定,说下属干啥都不行,有的时候领导可能仅是一时情绪化的说法,但却会严重挫伤下属的自信心和工作积极性。

所以,一个高层次的领导批评下属不会感情用事,会就事论事。高层次的领导批评下属无论是严厉式还是和风细雨式,因为无人身攻击性,下属觉得人格上得到尊重,遭到批评接受度高。高层次领导批评下属还会注意批评与鼓励结合,让下属既受到教诲,又不士气低落。

教育惩戒原则体现和强调哪些要求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第四条(职责要求)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实施原则)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三)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条(一般惩戒)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七条(较重惩戒)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严重惩戒)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九条(强制措施)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十条(制定校规)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以及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校规执行)

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帮教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以及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帮扶,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禁止情形)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四条(教师权责)

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第十五条(家长责任)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

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惩戒解除)

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惩戒措施。

学生被解除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其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应当予以恢复。第十七条(校内申诉)

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第七条、第八条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

第十八条(救济途径)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指导监督)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与能力,并纳入师德考核范畴。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的信息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可以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或者指导学校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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