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租赁住房的最新政策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国家对租赁住房的最新政策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国家对租赁住房的最新政策以及租赁房政策是什么意思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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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第一条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
2、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3、第二条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
4、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
5、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6、第三条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
7、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
8、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
9、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
10、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11、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
12、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
13、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14、第五条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
15、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16、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
17、第六条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
18、(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
19、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
20、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
21、(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
22、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
2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
24、(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
25、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
26、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
27、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8、(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
29、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
30、(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
31、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
32、第七条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
33、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
34、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
35、第八条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
36、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
37、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
38、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
39、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
40、第九条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
41、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
42、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
43、第十条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
44、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
45、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
46、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47、第十一条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
48、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49、第十二条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
50、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
51、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
52、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
53、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
54、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
55、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56、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
57、不服的,可在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58、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的十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原
59、第十四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1、是指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2、其中的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用房的租赁,应当执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1、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物权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自动失效。
2、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厨房、阳台、储藏室、卫生间这些,都属于非居住空间,即便改造后也不得用于出租,否则可以罚款。此外,自建、违建等空间也不得用于出租。
3、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不能驱赶承租人。新规下,房东不得再单方面提高租金,必须得到承租人的认可。其次,即便合同到期,租客不肯搬走,房东也不得采用驱赶的方式,但租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租客不能擅自改造、装修房屋,除非征得房东同意。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出租人维修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6、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协议持续。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8、不符合消防、建筑、装修标准的房子,不得出租。
9、承租人有优先继续承租、优先购买房子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1、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公租房优惠政策: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测绘成果工本费、城市(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2、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其下限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80%执行。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各级地方政府在职责权限内可以制定更加优惠的收费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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